有合法固定住所類居民遷移申報材料:遷移戶口申請;接收單位證明;擬遷移戶口人員戶籍證明及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申請人和擬遷移戶口人員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留存復印件);房產證原件(留存復印件)。  
(一)、本地戶口居住證明  
本地戶口居住證明分為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  
1、農村戶口:找到村委會的村支書,讓村支書開具證明,主要內容為“身份證明、居住地、村支書簽字”,再蓋上村里的公章即可。  
2、城市戶口:找到小區居委會的居委會主任,讓居委會主任開具證明,主要內容為“身份證明、居住地、居委會主任簽字”,再蓋上居委會的公章即可。  
(二)、外地戶口居住證  
外地戶口居住證又被稱為外地戶口異地居住證明即暫住證  
主要的步驟為:準備兩張白底的兩寸照以及一份身份證復印件,再去派出所的相關部門辦理,一般一個星期可以辦好。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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