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拘留、逮捕、羈押人員在申請解除監視居住時,律師的出席并非必須,但建議被拘留人員在解除監視居住申請過程中請律師出席,以確保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被拘留、逮捕、羈押的人有權向偵查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監視居住的申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解除監視居住的申請,偵查機關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他的近親屬或者指定的代理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選擇律師進行法律援助,律師有權對當事人的案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訴訟和其他法律服務,并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綜上,被拘留、逮捕、羈押人員在申請解除監視居住時,律師的出席并非必須,但建議被拘留人員在解除監視居住申請過程中請律師出席,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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