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拘留、逮捕、羈押人員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向律師提出解除監視居住的申請。監視居住是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的人員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但是在一定條件下,被拘留、逮捕、羈押人員可以向律師提出申請解除。申請解除監視居住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沒有危害社會安全的危險;已經履行了被監視居住的義務;不會對案件調查造成妨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被羈押、被拘留、被逮捕的人員有權聘請辯護人,并可以隨時與辯護人會見。辯護人有權了解案件進展情況,并對案件提出抗辯意見和書面意見。被羈押、被拘留、被逮捕的人員及其辯護人對于案件的證據,有權提出質證和辯駁。
第一百零五條 在案件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應當以羈押為限。但是,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監視居住措施:
(一)有可能逃避偵查或者審判;
(二)可能繼續犯罪;
(三)對證據有重大毀滅或者偽造行為;
(四)情節較輕,可以采取其他強制措施不能達到防止其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目的。
第一百零八條 被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人員,不得離開指定的地點和區域。公安機關應當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向人民檢察院報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 被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人員,可以向監視居住措施執行單位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監視居住的申請。監視居住措施執行單位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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