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要區分幾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無償代駕:也就是無償提供幫助的情形,按幫工關系處理,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如果出了交通事故,一般由車輛所有人或者接受幫助的一方負責,但當代駕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也會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種情況是雇人代駕:按雇傭關系處理車主臨時花錢雇人代駕,雙方之間形成雇傭關系。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除按照車主投保的險種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外,超出的部分一般由車主負責。但是,如果代駕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三種情況是公司代駕:按委托關系處理車主事先和代駕公司簽訂代駕服務書面合同,雙方系委托合同關系。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不足以賠償的,賠償責任由代駕公司承擔。第四種情況是酒店代駕:按消費合同處理,這種代駕是消費服務的一種延伸服務,責任首先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不足以賠償的,賠償責任由酒店承擔。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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