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治安拘留10天以上,治安拘留所對被拘留人應當按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進行法制、道德教育。治安拘留所也可以組織被拘留人參加適當的勞動,勞動得到的報酬主要用于補貼被拘留人的伙食費,必需的生活、學習費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治安拘留所對被拘留人應當按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進行法制、道德教育。
第十二條
治安拘留所可以組織被拘留人參加適當的勞動。勞動的收入主要用于補貼被拘留人的伙食費,必需的生活、學習費用。
對被拘留人勞動的收支應當在財務部門指導下單獨立帳、專人管理,并接受財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因為招工、升學考試或者遇有妻子生育,近親屬病危、喪葬等特殊情況需要離所時,由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擔任人出具保證書,經原裁決機關批準后離所,并在規定的期限內返回,逾期不歸的按違反所規處理。
被拘留人離所期間,不計入執行拘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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