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負擔的法律效力是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并不負擔保責任。
并存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成為新債務人,同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連帶承擔債務,但當事人約定按份承擔債務時,依其約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抗辯權隨之移轉。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一點無論對于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并存的債務承擔都適用。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
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應注意的是,由于債務承擔的無因性,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為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于所承擔的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從債務一并隨之移轉。依《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于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隨著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于第三人。但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證債務不當然隨主債務移轉于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
一、債務免除可以撤銷嗎
債權人作出債務免除后,是不能撤銷的。債權人作出免除債務的行為,就立即生效。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免除,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
二、什么叫負擔較重的債務
所謂“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應當指借款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較高的債務,而并非本金數額較多的。債務本金數額的多少,應該是在上述情況均一致的情況下,需要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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