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一、隱名代理的形式有哪些?
(一)本人身份不公開
“本人身份不公開”的代理是指既不明示以本人名義,也不明示為本人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事實上得到本人的授權、有代理權,但他在訂約時并不披露實際存在的代理關系,既不公開本人是否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誰,而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商事活動。當然,第三人也沒有義務詢問是否存在著身份不公開的本人。因此,第三人在和代理人締結交易時,并不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往往認為代理人就是為了自己利益、并且以自己名義同第三人進行交易的本人或者合同中的對方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此種情形主要適用于第三人根本不愿和本人、而僅愿意單獨和代理人進行商事活動的情形。
(而)本人身份公開
本人身份公開則是指不明示以本人名義,但明示為本人利益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在訂約時表示有代理關系存在、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公開本人的存在,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在當前的實際商事活動中,代理商為了使本人不和第三人建立直接聯系,通常采取此種作法,中國許多進出口公司在代理本人和外商做貿易時也經常采取這種方式。但在締約時,由于作為合同的直接當事人風險較大,故代理人一般須在合同中注明“代理本人”以讓對方知道他是代理人的身份,但不知道具體的本人是誰。隱名代理的人述兩種形式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都不以“個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這正是隱名代理與顯名代理的本質區別所在。
二、隱名代理法律依據是什么
《民法典》中沒有具體規定隱名代理,也就沒有隱名代理類別的規定,因為實際上,隱名代理本質上就是代理,隱名代理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本人身份不公開的代理”;二是“本人身份公開但本人姓名不公開”的代理。
《民法典》中關于代理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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