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代理是一種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知道代理關系的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根據民法典規定,除非有確切證據證明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法律分析
隱名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關系中隱瞞身份,由代理人與客戶直接簽訂合同的一種委托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規定,除非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否則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該內容由 傅勇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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