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的諾成合同。行紀人負有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和有價證券買賣的義務,委托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利益具有對價關系,因而為雙務有償合同。
(2)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托人進行的一定法律行為。行紀合同屬于提供服務合同的一種,但行紀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務,而是運用自己的專業特長和經驗能力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與第三人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
(3)行紀人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一、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的區別:
1、辦理事務的范圍不同。在中國,紀律業務包括購銷商品、寄售商品和有價證券的銷售。除法律禁止的事項、國家管理的不允許放開市場經營的重要生產資料和部分生活資料外,還可以提供中介服務;
2、合同的目標不同。紀律合同中,紀律人為委托人提供的服務不是一般的勞務,而是紀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這是一定的法律行為。中介合同的目標是中介為委托人進行一定的事實行為,中介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勞務媒介服務;
3、與第三人的關系不同;
4、干預不同。中介在一定條件下有干預權,中介在特定情況下承擔干預義務;
5、獲得報酬的時間不同。中介合同中,中介與第三人訂立了合同,合同已經履行,中介將第三人履行的標的物移交給了委托人。中介合同中介履行了中介義務,中介有權向中介主張報酬;
6、中介承擔不同的必要費用。中介機構的費用由中介機構支付。中介機構未成立的,中介機構可以要求中介機構支付報酬。中介機構不得報酬。
二、行紀人未盡妥善保管委托物的義務是什么情況
由于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所以本條規定,對于行紀活動中所占有的屬于委托人權利的貨物、有價證券、貨幣或其他財產性權利等,行紀人應當進行妥善保管。
未盡到妥善保管與處理義務的,對于行紀貨物或權利的滅失、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對于鮮活商品或者其他不容易保管的貨物,行紀人還可以及時處理,以便保證委托人的利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八條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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