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
2、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
3、行紀合同屬于具有委托性質的合同;
4、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貿易活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條
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八條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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