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1)行紀合同具有雙務性、有償性等特征;
(2)行紀合同標的為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
(3)行紀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行紀合同具有的其他法律特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條
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四條
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托人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第九百五十七條
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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