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托人進行貿易活動,通常表現為為委托人買入或賣出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行紀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和不要式合同。
一、行紀人的義務有哪些
行紀人的義務如下:
1、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并盡職盡責,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者少受損失;
2、依照委托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托人指定賣出價格或者買入價格的,行紀人應當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價格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價格的,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賠償差額的,交易對委托人有效,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價格或低于委托人指定價格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反該指示出售或購買;
3、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4、處置委托物的義務;
5、承擔行紀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由行紀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受委托人是指誰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托人是指依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托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亦稱賣家)。
三、行紀人的主要權利有哪些
行紀人一般有以下主要權利:
1、介入權;
2、提存權;
3、留置權;
4、請求報酬權。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行紀人接受委托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條
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三條
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條
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托人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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