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行紀合同屬于諾成合同、有償合同、不要式合同、雙務合同;行紀合同的主體是委托人和行紀人;并且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而委托人需要支付報酬。
一、行紀人未盡妥善保管委托物的義務是什么情況
由于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所以本條規定,對于行紀活動中所占有的屬于委托人權利的貨物、有價證券、貨幣或其他財產性權利等,行紀人應當進行妥善保管。
未盡到妥善保管與處理義務的,對于行紀貨物或權利的滅失、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對于鮮活商品或者其他不容易保管的貨物,行紀人還可以及時處理,以便保證委托人的利益。
二、行紀人擁有什么主要權利
行紀人可以行使以下幾種權利:
1、請求報酬權。委托人完成或部分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
2、介入權。行紀人接受委托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賣市場定價商品時,只要委托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賣方。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3、提取存款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購買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收到。經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行紀人可以提取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出售或者委托人撤銷出售,經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處分的,紀人可以提取委托物。
4、留置權。委托人完成或部分委托事務的,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
三、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是什么樣的?
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是:在行紀活動中,當事人之間會產生有行紀人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還有可能產生委托人和行紀人共同對第三人的關系。在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買賣合同中,行紀人是作為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為委托人的利益而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條
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條
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五條
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
第九百五十八條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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