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物品損失請求賠償時如行政機關未對屋內物品登記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單并交被拆遷人簽字確認,致使被拆遷人無法對物品受損情況舉證的,對于損失是否存在、具體損失情況等依法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綜合酌定受損物品的價值,一般為被拆遷人主張的受損物品合理價值的60%。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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