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過程中造成農村房屋損壞的,由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一般是依據實際造成的損失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責任和窨井等地下設施致害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地面施工侵權責任如何分配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為地面施工致人損害責任。該責任糾紛以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為條件,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由施工人舉證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若舉證不能或者舉證不足,則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如果施工人只是設置了明顯標志但卻沒有采取安全措施,或者只采取了安全措施卻沒有設置明顯標志,施工人客觀上仍未盡到其應有的注意義務,施工人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果是設置的標志不明顯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未達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之程度,施工人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施工人設置了明顯標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但之后由于第三人的行人或者自然原因造成標志和安全設施被破壞,一般并不免除施工人的侵權責任,但若施工人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維護和保持這些標志和安全措施的最大努力的,損害仍不免發生,這種情形構成或者趨近不可抗力,則可以免除或者減輕施工人的侵權責任。
二、施工侵權賠償范圍有哪些
1、在一定的條件下,企業或者其他法人單位、組織,必須對它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雇員、接受的被派遣者、實習生等有關人員在執行職務、從事雇傭、被派遣工作活動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的侵權責任。
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分別承擔對勞動者的人身損害侵權責任:
(1)與用人單位具有合法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該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2)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向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3)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幫工人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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