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其他類別的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企業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對金融負債進行后續計量。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結清金融負債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
(二)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負債,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三)不屬于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財務擔保合同,或沒有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并將以低于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應當在初始確認后按照下列兩項金額之中的較高者進行后續計量:
1.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確定的金額
2.初始確認金額扣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原則確定的累計攤銷額后的余額。
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與套期保值有關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在終止確認、發生減值或攤銷時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金融負債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相關的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三十三條
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的規定,確定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公允價值通常為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交易價格。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與交易價格存在差異的,企業應當區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在初始確認時,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依據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的報價或者以僅使用可觀察市場數據的估值技術確定的,企業應當將該公允價值與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一項利得或損失。
(二)在初始確認時,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以其他方式確定的,企業應當將該公允價值與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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