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的性質和特征如下:
(一)債務承擔的性質。通說認為是對原債務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對原存債務的承受,而非新債務的承擔。因而,在債務移轉之前發生的對原債務人的判決,同樣對承擔人也發生效力;從屬于原債務的特定債務如利息等,也隨同原債務的移轉而移轉于承擔人。
(二)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債務承擔是債權人或者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合同,使該第三人承受債務或加入到合同之債的關系中,從而使其成為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債務人),與債權人產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他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直接請求其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顯然,這和所謂的履行承擔是有區別的。履行承擔雖然也被稱為對內的債務承擔,但其實質是第三人對于債務約定以清償或其他方法使債務人免責。在這種關系中,該第三人只是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并非合同的當事人。因此,在履行承擔中,債務人雖可請求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但債務人仍須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為,也應由債務人本人承擔責任,債權人不能向該第三人請求履行。
(三)債務承擔是相對無因行為。債務承擔通常具有一定原因,這些原因一般存在于承擔人和債務人,例如承擔人和原債務人之間有贈與、委托關系或有償承擔等,但這種承擔原因并非債務承擔合同的組成部分。該原因行為自始無效、被撤銷或者解除,不影響債務承擔的效力,承擔人也不得以原債務人未履行承擔債務的原因約定為由對抗債權人。但這并不是絕對的,因為當事人在訂立債務承擔合同時,可將原因行為作為附加條件訂入其中,并以債務人履行原因約定作為債務承擔的前提,從而排除債務承擔無因性的適用。從這一意義上說,債務承擔是相對的無因行為。
一、保證與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加入
(一)債務轉移的定義
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必須三方就債務轉移達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債務轉移的特征,即:
1、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了合同的當事人;
2、債務人轉讓義務時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
3、在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而不能向原債務人請求承擔民事責任。
(二)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定義
第三人代為履行,又稱履行負擔,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與債務人協議,由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義務,第三人并未取代債務人的地位,債權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義務,債務人也應對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承擔責任。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的法律特征,即:
1、第三人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義務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義務的協議;
2、第三人是合同的履行主體,不是合同的當事人;
3、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應由債務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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