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單位有集體戶口、且通過單位同意遷入的。由單位出具一份同意接收戶口的證明,帶身份證、單位證明到單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帶身份證、《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現戶口本到現戶籍地派出所申請《戶口準予遷出證明》,帶《戶口準予遷出證明》到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即可2、個人在居住地購買房產、且符合當地戶口遷入條件的,可以將戶口遷入個人房產處3、配偶是當地家庭戶口的,可以將戶口遷入配偶處。在遷出地派出所出具《戶口準予遷出證明》時,派出所戶籍民警會在《戶口準予遷出證明》上蓋上“農遷非”的印戳,即你在遷入地辦理入戶時,則戶口性質自動為非農業戶口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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