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監視居住是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前者在監視居住過程中也可以協助執行。在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后,也要由辦案機關作出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由辦案人員提出申請意見,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查后,檢察長或公安局長決定后,最后再將解除決定送達到嫌疑人手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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