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實際債權余額指的是在抵押持續期間已經發生但沒有被債務人清償的那部分債權,即抵押持續期間已發生的債權減去債務人已清償的債權。當然實際債權余額不僅包括債權,也包括債權所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等。
2.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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