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其所有財產負有責任。無力償債可能導致破產。股東混同公司財產的,應當承擔有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虧損的,公司資本相應減少,股東權益相應減少。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債,公司以公司資本承擔有限責任償還,股東以其出資額承擔責任。有限公司破產時,只能按照注冊資本的數額清償債務。其他財產不得參與債務償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清償。
一、有限責任公司破產債務該由誰負責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債務一般由公司財產清償,股東不負責。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責任,如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出資不實的。公司成立時,由出資股東和其他股東或發起人承擔責任。股東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在抽逃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公司注銷,股東應當在財產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未清算注銷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二、公司實行注冊足本認繳制可以隨意填寫注冊資金嗎?
注冊資本虛高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自由的前提是自律,強制性監管的放松意味著企業和投資者自己要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因為自己認識不夠引起的風險,可是要自己承擔的。
認繳制沒有改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
認繳不等于不繳,早晚都還是要繳,注冊資本在法律上可不是一個空洞的數字。
《公司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規定:如果公司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和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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