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限屆滿監視居住應該怎樣解除
1、期限屆滿監視居住需要辦案機關批準后解除。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2、解除監視居住的情況主要有三種
(1)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
(2)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3)當事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辦案機關批準的。
二、被監視居住者需要遵守什么規定
1、被監視居住人應當遵守的規定,即: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2、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人民法院應當決定予以逮捕。
這五種情形分別是:
(1)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
(2)企圖自殺、逃跑的;
(3)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之所以要對具備上述情形的被告人實施逮捕,是因為一旦出現上述情形,則表明監視居住已經不能保障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礙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或者不能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因而有逮捕的必要。
滿足逮捕條件的涉案者,若是生活不能自理,或者處于懷孕期間,那么可以提出監視居住的請求,在被監視期間,需要遵守相關規定。
法定的監視居住期限是六個月,在期限屆滿后,監視居住將會被解除。
當然,監視居住措施被解除并不意味著涉案者已經恢復了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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