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二婚沒有戶口簿一般不能拿結婚證。因為一般來說,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但若當事人能提供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的,不提供戶口本,滿足登記條件,也可以拿結婚登記。
一、戶口本為什么寫文盲或半文盲
依據個人學歷,如果信息錯誤,需要帶著身份證、戶口本、學歷相關證明、個人申請書等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本信息更正。戶口本是派出所電腦打印的,只有首頁蓋有派出所戶籍專用章,其他頁沒有戶籍章。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二、復婚女方戶口還在男方需要什么手續
辦理復婚手續和辦理結婚手續一樣。女方的戶口還在男方的戶口本上可以辦理復婚手續。
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需要當事人雙方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證,戶口本,兩位合影證件照片幾張,再婚登記需要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合法生效的判決書,雙方一起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
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三、辦理離婚不拿戶口本行嗎
辦理離婚不拿戶口本不行。如果是協議離婚,去民政局離婚時,不能沒有戶口簿,因為協議離婚必須帶上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和離婚協議。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則無戶口本也可起訴離婚。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戶口簿、身份證;
2、結婚證;
3、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的,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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