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合同違約金上限的法律規定是不得超實際損失的30%。違約金的數額一般由雙方在房產合同中協商約定,同時可以根據違約情形來判斷實際損失,造成的損害較大時違約金可以適當上浮,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一、合同違約金有沒有上限
法律對于違約金的最高限度并沒有明確的數額規定。但合同違約金一般是不能超過實際損失的30%,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二、合同違約金的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三、如何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違約金
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違約金的辦法是:
1、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2、具體數額和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3、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適當降低或提高。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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