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用人單位不用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但是勞動者如需續簽,一般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不續簽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有哪些情況能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或者勞動者主動提出不續訂的除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合同的來;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其他。
二、合同到期后有效期不滿合同終止有補償嗎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三、第一次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
第一次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賠償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合同到期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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