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為使雙方以后婚姻家庭生活有序進行,就有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經甲乙雙方協商后,達成協議如下:
1.甲、乙雙方婚后各自所產生的債務,由各自獨立承擔,另一方不負清償責任。
2.婚后所產生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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