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住所監視居住多久解除
指定住所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款規定: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如果發現有違反應遵守的規定的,應及時報告監視居住決定機關,以便考慮是否變更強制措施。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公檢法三機關采取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此外對各級人大代表實施監視居住時與取保候審的要求相同,也要注意遵守有關規定。
2、監視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銷和變更情形,其原因與取保候審相同,監視居住通常變更為逮捕。對監視居住解除、撤銷和變更時,也要制作有關文書,向有關個人和單位宣布和送達。
二、監視居住如何具體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監視居住措施。
具體操作程序為:承辦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提出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領導批準后,制作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決定書應寫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狀況,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事項和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執行機關的名稱等內容,并向被監視居住人宣布。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還應當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和監視居住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
三、監視居住到期后怎么辦
監視居住決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協助執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期間,不能離開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確有需要要離開的,應向執行監視居所的機關報告,得到同意后方可離開。
監視居住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應當由辦案機關作出解除或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具體程序為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或公安局長決定后,通知辦案機關,并將解除決定書送達給嫌疑人。
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發現嫌疑人并沒有違法行為,或者是證據不足,那么需要立即解除監視居住。監視居住在沒有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允許的情況下,是不可以進行更換地點的。監視居住對公安機關辦案,十分的有力,嫌疑人積極配合也是會減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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