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農業生產用電村、農場或農業生產基電犁、打井、灌水(除稻田排灌用電積肥、育秧、捕蟲、非經營性的農民口糧加工和牲畜飼料加工、種植或栽培果樹、蔬菜、植樹造林、牲畜飼養、水產養殖以及捕撈等用電。若您的用電性質符合以上條件的,都可以申請農業生產用電。
【法律依據】:
《供電營業規則》第十八條 用戶申請新裝或增加用電時,應向供電企業提供用電工程項目批準的文件及有關的用電資料,包括用電地點、電力用途、用電性質、用電設備清單、用電負荷、保安電力、用電規劃等,并依照供電企業規定的格式如實填寫用電申請書及辦理所需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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