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殺死人一般要判十年以上。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且不能被判處死刑。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殺人犯家屬可以探監嗎
可以進行探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
人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近親屬以及外國近親屬會見、通信,或者外國籍人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及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會見、與外國通信,均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干警在場監視。
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辦案機關同意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處長批準,人犯可以臨時離所探視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當日無法返所的人犯不準探視,探視的應當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押解和監視,并不得在所外過夜。
判刑的流程為:
1、立案。有偵查權的機關接到報案、控告或者舉報等經過初查予以立案;
2、偵查。由偵查機關搜集有罪和無罪證據以及定罪量刑證據;
3、審查起訴;
4、偵查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將案件整體移送到公訴機關;
5、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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