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一、三方債權債務協議書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二、合同關系屬于什么
合同關系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而債務人則應依據法律和合同負有實施一定行為的義務。當然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地位是相對的。在某些合同關系中,當事人雙方互為權利義務,即一方所享有的權利,乃是另一方所負有的義務,反之亦然。因此,雙方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由于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是相對的,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合同債權又稱為相對權。主體的特定化是合同關系與物權關系、人身關系、知識產權關系的重要區別。不過,合同關系的主體雖然都是特定的,但不是固定不變的。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債可以發生變更和轉移,從而使債的主體也會發生變化。
合同關系的內容是指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義務,主要是指合同債權和合同債務。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特點,在于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所謂合同關系的相對性,在大陸法中通常被稱為債的相對性,它主要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也不應承擔合同的義務和責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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