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知識產權犯罪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侵犯知識產權類的犯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
(2)不具有悔罪表現的;
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不具有悔罪表現,說明被告人沒有滿足上述情形。
(3)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違法所得,是指行為人因刑事違法行為而直接獲得的、根據刑法規定應予追繳或責令退賠的經濟性利益及其所生孳息。如果行為人上交,說明認罪態度良好。
2、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一、對罪犯的緩刑如何執行?
緩刑由公安機關考察,一般具體由犯罪分子所在地派出所進行考察,由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指由犯罪分子的工作單位或沒有工作單位的由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予以配合。
在罪犯工作地、居住地進行公示,將罪犯的罪行、判決結果、悔罪表現進行公示,說明緩刑犯應當遵守的監督管理規定,請當地群眾協助對犯罪分子的監督,并在罪犯工作單位、居住地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便于隨時了解群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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