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監視居住是不可以折抵羈押期限的,其都算作刑事強制措施。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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