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緩刑的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
3、遵守檢查機關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的,應當報檢查機關批準。
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是對刑罰的暫緩執行,其執行形式為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執行方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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