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房時哪些項目不計入商品房建筑面積
不計入商品房建筑面積的項目包括以下部分:
(1)層高在
2.2米以下的房屋和室內凈高
2.05米以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房屋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道、無柱雨篷、騎樓、過街樓的用于做街巷通行的部分;
(3)突出房屋墻面的構件、配件、藝術裝飾、挑檐、半圓柱、垛、勒腳、臺階等;
(4)建筑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和利用建筑物的空間安置的箱、罐等平臺;
(5)房屋的挑臺、天臺、天臺上的游泳池等;
(6)其它構筑物,如獨立的煙囪、煙道、蓄水池、水塔等。
2、購買手續不全的商品房會有什么風險?
購買手續不全的商品房,可能會帶來以下隱患。
1.取得權屬證書的期限無法確定;
2.為取得權屬證書,需要支付額外費用,如需補交土地出讓金;
3.只能取得使用權,不能取得權屬證書,不能上市交易;
4.可能被政府以違法建筑強制拆除。
3、住宅的“全部產權”和“部分產權”有何不同?
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全部產權是指按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房屋,購房者擁有全部產權。經濟適用房亦屬于全部產權。部分產權是指職工按照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宅。在國家規定的住宅面積之內,職工按照標準價購房后只擁有部分產權,可以繼承和出售,但出售時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關稅費后,按個人和單位所占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目前,對擁有“部分產權”住宅的業主,建議盡快補足成本價價款,轉為“全部產權”。
4、購房合同簽訂后,因價格變化原因可以反悔嗎?
商品房也是一種商品,買賣雙方簽署合同后,沒有發生約定和法定的退房理由,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均需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5、為什么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要簽署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是買賣雙方在使用《商品房買賣合同》范本簽約時,對雙方各自關心的條款內容進行修改或增加,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條款或協議,當補充協議內容與主合同條款不一致,以補充協議內容為準。
6、定金不退,優惠不履行,怎么解決?
如果開發商承諾的優惠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有體現或您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開發商由此優惠承諾,那么開發商就負有兌現的合同義務,如果開發商不顯現,可以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主張您的權利。如果開發商的優惠承諾只是一種口頭承諾,那維權就會比較麻煩,因為必須有證據證明開發商當時有此承諾。
7、樓盤沒有驗收證明,業主該怎么辦?
任何一個樓盤,在交付的時候,都將會進行驗收,以對樓盤質量等各方面進行查驗。若是沒有獲得竣工驗收通過的房屋,以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業主有權拒收。開發商應當從約定的交房日起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并且使房屋達到驗收標準。業主在交房的時候,一定要加以驗證開放商的驗收證明。
8、施工方失誤至設施遭損,責任由誰承擔?
施工方承擔責任。如果業主挑選的施工方沒有相應資質,業主也要承擔選任不當的責任。所以在房屋裝修之前,首先要查看施工方是否擁有相應的資質,是不是擁有相應的經濟實力,是不是真正的誠信單位。只有三者都能符合標準,才能安心的將自己的房屋交給對方來裝修,才能保證自己的權益不會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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