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民法總則中沒有規定合同變更事由,但是民法分則部分《合同法》中規定了可變更事由有以下:欺詐,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對合同當事人的誤解;對合同標的的誤解;顯失公平更、可撤銷合同。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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