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從拘留所到檢察院最長是三十七日。如果當事從拘留所轉到看守所的,說明偵查機關已經認定當事人涉嫌犯罪,而且對當事人予以刑事拘留或逮捕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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