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閉員工被辭退需賠償。破產時,員工可獲得經濟補償,按工齡計算。債務清償順序為:破產清算費用、工資、保險、稅收、債權、股東。解雇無補償的情況包括:試用期不合格、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勞動合同無效、追究刑事責任。盡管員工理論上可獲得賠償金,但實際操作困難,因為倒閉公司無力償付。
法律分析
一、公司倒閉員工被辭退怎么賠償?
公司破產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公司破產支付給勞動者的賠償金是與職工的工齡掛鉤,工齡越高,得到的賠償金也就越多。
二、企業破產債務清償順序
1、破產清算費用;
2、所欠職工的工資、基本養老、醫療保險;
3、欠繳的稅收;
4、無擔保債權;
5、優先股股東;
6、普通股股東。
企業法人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后,有剩余財產的,才開始后一順序的清償
三、哪些情況下辭退職工沒有補償金?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理論上即便到了公司破產倒閉的境地,員工也可以拿到賠償金,但實際操作中這個規定恐怕很難實現,因為破產倒閉的原因就是資不抵債了,而且債務清償順序中破產清算費用是排在第1位的,很多破產的公司連職工基本工資都結算不出來,更不用說是賠償金。
結語
雖然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倒閉時員工應當獲得相應的賠償金,但實際情況可能并不樂觀。由于破產清算費用在債務清償順序中排在首位,很多破產的公司無法支付員工的基本工資,更不用說賠償金了。因此,員工在公司倒閉時要做好心理準備,盡量保護自身權益,尋求其他途徑來維權。作為員工,也要關注公司的經營狀況,及時采取措施以減少可能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第四章 勞動管理 第二十條 特區企業雇用的職工,由該企業按其經營的要求進行管理,必要時可以解雇,其手續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辦理。
特區企業職工可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向企業提請辭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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