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內固定的為九級,沒有的話十級。具體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準。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鑒定標準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一、交通事故的重傷鑒定標準
發生交通事故以后首先需要進行鑒定,鑒定之后才談賠償,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致殘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賠償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具體鑒定標準是怎么樣的呢?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鑒定是事故賠償的主要依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四大原則,即客觀評定原則、比照評定原則、分別評定原則、排除原傷病原則。交通事故中有人員受傷的,需要做傷殘等級評定,以便制定賠償金額,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依據下面三種情況來評定:1、人體受傷后的治療效果。2、殘疾與事故、損害之間的關系。3、交通事故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我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是分為十個等級,專業的鑒定機構會根據當事人的受傷情況作出鑒定,其中第一級傷殘是最嚴重的,而第十級傷殘程度則是相對最輕的。
二、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是怎樣的
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國家標準GB/T16180-1996)(以下簡稱評殘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最新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即GB/T16180—2006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5號令)制定的標準。本標準代替GB/T
16180—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本標準參考與協調的國家文件、醫學技術標準與相關評殘標準有:殘疾人標準,革命傷殘軍人評定標準等。
三、工傷鑒定的費用由誰承擔?
因工負傷、患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費用,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鑒定費用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支付;由被鑒定人申請的,鑒定費用由被鑒定人在申請時預付,如經鑒定結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以上的,鑒定費用應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負擔。沒有單位的,鑒定費用由個人負擔。
重新鑒定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預付。重新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相符,鑒定費用由申請方負擔。重新鑒定結論與鑒定結論不相符,鑒定費由原鑒定機構負擔。
因傷情病情變化要求再次申請鑒定所需的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2006年,國家發布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2006),這是新的工傷鑒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10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工傷償付標準不變,評殘的條文數,則由過去的470條增加到572條,工傷職工致殘等級鑒定有了新依據。另外根據器官損傷、功能障礙、醫療依賴及護理依賴4個方面,將工傷、職業病致殘等級分解為5個門類,劃分為10個等級共572個條目,條目增加了102條。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對號入座的評殘條文;同一殘情傷殘級別也進行了調整,如剖腹探查、臟器修補等。
其中,符合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級傷殘標準的具體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第五條第九款第一項: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第五條第十款第一項: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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