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所有自訴案件中唯一一個絕對親告罪,因此,任何情況下公安機關對此沒有管轄權,不能立案,如果立案,發現屬于侵占罪后,應當撤銷案件,并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一、侵占罪的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侵占罪屬于自訴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侵占案,對于侵占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侵占罪管轄一般情況下應為犯罪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職務侵占罪有別于一般的侵占罪,其犯罪主體具有特殊限制,但在地域管轄同一般管轄,由犯罪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正確行使該項權利,有利于幫助人民法院正確確定對案件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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