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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最多能關人多長時間呢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03 05: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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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最多能關人多長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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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一、看守所最多能關人多長時間呢

拘留期限1、一般的拘留,正常的話,最多關十四天,如果有特殊情況,如結伙作案、多次作案等,可以延長至30天,因為檢察機關要有7天的批準時間,所以是37天。

2、逮捕后的審查期間不能超過兩個月,如果案情復雜,如: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申請延長至一個月,如果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就可以延長兩個月。

3、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會判有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在延長期限已滿時,還是不能結束偵查,可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批準,就可以再次延長兩個月。如果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罪行,就要重新計算偵查時間。起訴期限1、判決的時間應該在半個月之內做出審判,如果是程序更復雜的案件,那么可以再在原本的時間標準上多延長半個月的時間。2、這個起訴案件,交付給其他的檢察院審理,如果是這樣,就要開始從變更后的人民檢察院接到這個案子之后開始計算起訴起訴期限。3、一審的時候一般是1.5個月,最長是2.5個月,如果發生特殊情況,這樣的話時間就很不好算了,而能影響一審延期的理由只有:要有新的證人、要對證物從新鑒定或者要調取新的證物;檢察人員發現事件需要補充調查;當事人申請回避,(其中的第二條,補充審理要在一個月內完成。)4、二審的時間跟一審一樣一般1.5個月,最長2.5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則可以延長一個月,但是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這個期限,沒有規定,想多長就多長。因此一般是7月,最長是近16個月,可能會更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二、逮捕后最多關押多長時間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并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

四類案件:(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以上案件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上述案件,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3、下面是有關時間的一些細節:

偵查

(1、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兩次間隔不少于12小時。

(2、拘留、逮捕都適用兩個“24小時”制度。即拘留、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逮捕人.應當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3、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所以拘留期限公安最長為14日,特殊的“多結流”37日。

檢察院則最長為14日。

(4、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5、取保候審最長不超過12個月。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收到執行機關已沒收保證金的書面通知或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后,應在5日內作出變更強制措施或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的決定。

保證人和被取保候審人在收到沒收、罰款決定書5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應在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6、監視居住最長不超過6個月。

(7、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的3日內送達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公安機關發現逮捕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變更,并將變更的情況及原因在作出變更決定后三日內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變更不當的)應當通知作出變更決定的公安機關糾正。

(8、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

(9、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人民檢察院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羈押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拘留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審查,偵查部門應當在3日內審查完畢。

三、詐騙罪在看守所最多關多久?

如果涉嫌犯罪,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包括刑事拘留期限+逮捕后的偵察羈押期限+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提起公訴后,如果沒有判刑或是判決有罪、但判緩刑的,就可以放出來了。

(1)刑事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

(2)逮捕后的偵察羈押期限:一般是二個月,復雜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是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的,經省級檢察院批準,還可以再延長。

(3)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

如果不是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走完了全部程序最后法院沒有定罪刑、或是確定有罪但判緩刑的,一般會在看守所關五、六個月。

四、刑事拘留最多關多少天?

一般情況下,拘留期限為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最長拘留期限為37天。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案件公安拘留期限不得超過14天。但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可延長審批時間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書后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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