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一般待五個月開庭。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一、法院審理檢察院提出公訴案件的流程是怎樣的?
法院審理檢察院提出公訴案件的流程具體為審查公訴案件、開庭審判前的準備、法院審判,具體流程如下:
1、對公訴案件的審查:
一審法院收到公訴案件后,應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對起訴材料進行審查,只要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的,應當作出開庭審判的決定。但是,證據是否確實可靠,不是決定是否開庭審判的必要條件。
2、開庭審判前的準備: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不屬于合議庭組成人員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長。
(2)在開庭10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將開庭的時間和地點在開庭前3日通知人民檢察院。
(4)傳喚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最遲在開庭3日前送達。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6)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前先期公開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7)有關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案件不公開審理;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16歲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3、法庭審判:
(1)開庭。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開審判;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告知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等。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辯雙方通過各自舉證、發表意見來揭露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具體程序有: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發問被告人;核實證據等。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過去時行調查核實,當事人和辯掮,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法庭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有、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辨論。
(4)被告人最后陳述。它是法庭審判的必經程序。是指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度,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被告人最后陳述的權利。法庭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5)評議和宣判。合議庭根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確定對案件如何處理并作出處理決定,合議庭評議秘密進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②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③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評議結束后即可當庭宣判。當庭宣告判決,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送達判決書。
二、刑事案件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有什么區別
1、刑事案件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區別有,審判組織參與的人員有所不同、以及還有庭前的準備不同、再者就是庭辯環節不同、對于簡易程序就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主要省略了普通程序的相關環節。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第一百九十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査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二百一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因起贓、辨認、出庭作證、接受審判等需要將罪犯提出看守所的,辦案機關應當出具公函,經看守所領導批準后提出,并當日送回。偵查機關因辦理其他案件需要將罪犯臨時寄押到異地看守所取證,并持有偵查機關所在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函的,看守所應當允許提出,并辦理相關手續。人民法院因再審開庭需要將罪犯提出看守所,并持有人民法院刑事再審決定書或者刑事裁定書,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書的,看守所應當允許提出,并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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