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 與 侵占罪 的主要區別有: 1、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產生的時間不同。 前者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業已持有的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于持有他人財物之后;后者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不為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于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或半公開的;而后者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 3、犯罪對象不同。 前者的對象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已經持有的他人財物;而后者的對象則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財物。其中犯罪對象方面的差異應是區分侵占罪與盜竊罪的關鍵的因素; 4、是否退還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必須是拒不退還或交出他人財物的,才構成犯罪,而后者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后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主動退贓行為只能作為一個酌定量刑情節來考慮。
《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盜竊 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 入戶盜竊 、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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