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務負責人的風險及要求:公司財務負責人可能面臨刑事和民事責任,包括稅務、發票、合同等風險;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五條;財務負責人需要具備會計從業資格、3年以上實踐經驗,并具備管理能力和全面負責財務管理。
法律分析
一、公司財務負責人的風險
1、公司財務負責人的風險:1、刑事上公司非法經營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
2、民事上經營風險可能要連帶或過錯責任。包括公司的稅務風險;公司高層在開票中(如果開票不是有財務負責人開的話)的不規范引致的發票風險;合同簽署中的財務責任,違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風險;財務負責人對費用發票審核不細致造成的報銷風險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二、財務負責人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1、一般企業端財務負責人都是由公司的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進行擔任。
2、此職位要求需要有會計從業資格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的能力,對工作年限的要求是從事3年及其以上的實踐經驗。
3、需要具備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的管理能力,并全面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事項。
拓展延伸
財務風險管理策略與實踐
財務風險管理策略與實踐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中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法,以預防、識別、評估和應對各種可能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的風險。這些策略和實踐涵蓋了多個方面,包括財務規劃、預算控制、內部控制、風險評估、風險轉移等。通過建立健全的財務風險管理體系,企業可以有效降低財務風險帶來的損失,并提高經營的可持續性和穩定性。在實踐中,企業需要根據自身情況制定適合的財務風險管理策略,不斷完善和調整,以應對不斷變化的市場環境和風險挑戰。
結語
財務負責人在公司中承擔著重要的風險責任。他們可能面臨刑事和民事責任,包括非法經營、稅務風險、發票風險以及合同簽署中的法律風險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并承擔社會責任。因此,財務負責人需要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相關實踐經驗以及管理能力,全面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事項。通過制定有效的財務風險管理策略和實踐,企業可以降低財務風險帶來的損失,并提高經營的可持續性和穩定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二節 組 織 機 構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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