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沒有關系。除了服務期與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此,除以下情形外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的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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