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理仲裁員。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相關勞動爭議案件; (三)對于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展開討論; (四)對勞動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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