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已經過了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沒簽勞動合同主動離職,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未簽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與離職的原因無關。新職工入職公司滿一月后,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是不能辭職立刻走人的,勞動者辭職應當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因為勞動耆的高即給用人單位造成定損失的, 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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