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仲裁的裁決書比勞動監察機關的處理結果是更具有法律效力的,對勞動監察機關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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