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定解除,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合同法定解除是否還需要賠償,要分不同情況: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后,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一方當事人因他方根本違約或者經催告仍不履行義務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二、合同協商一致解除協議的依據是什么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協議解除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依據,而以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為前提。協議解除的程序必須遵循合同訂立的程序,即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也就是說,雙方必須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的意見。協議解除以當事人雙方協商為前提,如果一方當事人在解除合同中所作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解除合同的協議。解除合同的協議被撤銷后,原合同繼續有效。關于協議解除的程序,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下面兩個問題:
1、合同解除本身已經達成協議,但是就已經履行的部分是否恢復原狀或者返還尚未達成協議,合同是否已經解除?我們認為,合同的解除是一個整體的概念,它既包括合同關系的消滅,也包括對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已經履行部分的處理。而后一方面的問題也直接影響當事人在合同中的利益,如果就此未能協商一致,不能認為雙方已經達成了合同解除的協議。
2、一方提出解除合同要約后,另一方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作出答復,是否構成對解除合同的默認?我們認為,為避免和減少一些不必要的合同解除方面的糾紛,不應當承認默認自動導致協議解除的成立。如果對這一問題采取肯定的回答,很可能會嚴重損害交易效率,并且會導致不利于保護無過錯當事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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