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作用有哪些:
1、保障人民民主和維護國家長治久安;
2、組織社會主義經濟建設;
3、組織社會主義文化建設;
4、加強社會建設;
5、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6、經濟管理職能,主要是提供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外部環境。如創造住定發展的宏觀經濟環境,主要是提供健全的公共設施和革礎設施以利于經濟發展。主要包括加強通訊、能源、信息服務、環境保護等;對經濟活動實施行政管理,如檢查、監資、審計等;
7、生產公共產品職能。此處是廣義的生產概念,既包括生產有形產品和服務,也包括生產無形產品和服務。如國防、教育、交通、科研及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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