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保全擔保費用退。
1、保全金是指當事人申請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時向法院繳納的費用。是訴訟費用,可以請求法院判決敗訴方承擔,對保全金,法院不予退還;
2、在申請保全時候法院有可能讓當事人交納保證金,那個費用是可以全退的;
3、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4、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5、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交保全擔保,額度與訴訟請求的額度相當。
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注意的問題:
1、對于申請人自己申請的財產保全,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通知其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擔保,用不動產作擔保的,應當責令其提供相關的產權證書原件到法院抵押,待案件結案勝訴時再退回;
用存款作抵押的,則除了責令其提供存款單或者存折附案卷外,法院還應當依照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對其提供的擔保財產即存款予以凍結,以防止申請人敗訴后提前支取作為擔保抵押的存款。
2、加強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力度。
3、在采取財產保全時,應當嚴格審查好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所涉及的財產,杜絕亂保全案外人財產的現象發生。
4、慎重查封工程款。
5、對于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及時舉行聽證,對于確實查封了案外人財產的,應當及時解除查封,對于給案外人造成損失的,由申請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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